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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丽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程丽娜,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区**座**单元于2019年10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丽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于2020年3月6日退回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程丽娜于2016年至2019年期间,在福州市台江区中亭街E区“红红理发店”门口组织七班民间标会,向会员吸收资金。以上七班民间标会均于2019年10月12日倒会,目前已统计共吸收邓某某、郭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等五十六名被害人资金人民币652184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5638945元。被告人程丽娜于2019年10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及银行流水、涉案金额统计表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邓某某、郭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等五十六名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丽娜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邓某某、黄某某、郭某某等人出具的辨认笔录;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丽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丽娜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民间互助会的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6521840元,造成会员损失人民币563894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丽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丽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榕

                            2020429

                          (院印)

附:1.被告人程丽娜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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