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程云林,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2197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号**幢**室,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社区**楼**幢**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云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重庆市季霖律师事务所值班熊美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30日分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程云林在重庆市江津区经营**养生馆期间通过向老年人组织养生活动、宣讲会议、养生讲堂等宣传方式,以在四川省合江县开办**养老院和预售养老院床位的名义“众筹”资金,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借款1万元至3万元不等,按照约定利率2.4%至4.17%返息。被告人程云林共计向重庆市江津区内的不特定公众93人借款513万元,截止2020年3月份,被告人程云林已支付出借人利息86.083万元,案发后主动退还83.6万元,未还款人民币343.317万元。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程云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房租租赁合同、银行转账回单、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管某某、胡某某、邹某某、安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程云林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邦宇会计事务所司法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云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云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13万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云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云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安胜
检察官助理 沈海勇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程云林现取保候审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社区**楼**幢**室,联系方式17760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散页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物退还资金现存重庆市江津区打非处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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