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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享俤抢劫案)_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程享俤,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70********,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在古田县**巷乡**村村**路**号,住古田县**巷乡**村**弄**号。2001年10月25日因犯拐卖妇女罪、盗窃罪被周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8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4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2018年5月25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20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享俤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享俤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程享俤与雷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以乘车为由将摩的师傅被害人易某某诱骗到古田县吉巷乡昆边村村中路43-1号庙前三岔路口,程享俤拔走摩托车钥匙,雷某某抱住易某某,尔后程享俤强行抢走易某某上衣口袋现金202元及持树枝殴打易某某,雷某某抢得腰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之后程享俤、雷某某逃离现场。经古田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易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程享俤在闽清县下祝乡下祝街被闽清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程享俤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享俤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享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享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享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享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雪斌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程享俤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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