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程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邢台市桥东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19时许至2019年11月13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在邢台市桥东区塔林附近被程某殴打拖拽之后,被告人程某开车将李某某拉至邢台市桥东区**庙附近,两人在车上发生争吵后程某用刀威胁李某某和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之后程某开车将李某某带到邢台市开发区**庄附近在车上对李某某实施了强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程某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邢公物鉴DNA字【2019】622号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涛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现羁押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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