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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传信妨害公务案)_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铁检诉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程传信,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20153月因犯盗窃罪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63月因犯盗窃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611月因犯盗窃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94月因犯盗窃罪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04月因犯盗窃罪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87日刑满释放。 202010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罪被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刑事拘留;10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由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传信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1时12分许,被告人程传信在K184次列车17号车厢50号座位处趁孟某某睡觉不备之机,盗得其放在茶几上的华为荣耀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300元)。当日4时许,被告人程传信又在郑州站乘坐Z263次列车前往长沙。同日10时50分许,值乘Z263次列车的乘警周某某接到程传信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协查通报后立即开展工作,在该次列车3号车厢查获被告人程传信,将其带至餐车,并从其身上查获赃物手机。乘警周某某在给被告人程传信上手铐过程中,被告人程传信突然激烈反抗,将餐桌上的玻璃花瓶打破,并用打破的玻璃花瓶抵住自己的颈部以自杀自残相威胁。乘警周某某、辅警刘某某等人立即上前制止,乘警周某某在上前夺取破碎花瓶过程中,其左手手臂被被告人程传信手持的破碎玻璃花瓶戳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程传信同时用该玻璃花瓶将自己的颈部刺伤导致大出血。在对被告人程传信紧急救治时,辅警刘某某的右手被被告人程传信咬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列车长石某某、检车长张某某在协助抓捕过程中,也被被告人程传信手持的破碎玻璃花瓶划伤手部(经鉴定,尚未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

(3)传唤证、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和拘留通知书邮寄收据、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4)归案情况说明;(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6)接受证据清单;(7)协查通报复印件;(8)工作说明;(9)民警周某某、辅警刘某某的工作单位、职务证明;铁路公安乘务工作规范、执法细则等工作规范职责文件;(10)原籍材料;(11)湖南省师范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诊断书等文件;(12)补充材料(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监控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等)。2、物证:(1)值乘民警周某某本人染血警服、被告人程传信伤人使用的透明玻璃花瓶底座(打碎的有尖锐缺口)、民警周某某手臂被刺伤、手背被划伤,辅警刘某某手背被咬伤的照片,以及案发现场照片;(2)程传信本人购买的车票凭证、随身携带物品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李某某 、张某某、贾某某、海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程传信的供述。6.鉴定意见:(1)长铁公物鉴(法临)字(2020)49号鉴定书、(2)长铁公物鉴(法临)字(2020)50号鉴定书、(3)长铁公物鉴(法临)字(2020)51号鉴定书、(4)青警院司鉴中心(2020)法临鉴字第6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青警院司鉴中心(2020)法临鉴字第6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笔录衡阳铁路公安处于2020年9月26日17时00分至当日18时10分对案发现场的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传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传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传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传信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     陈 罡

助理检察官:颜夏菲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程传信现羁押于长沙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43页,随案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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