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佳南,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贾汪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程佳南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月21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原犯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程佳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佳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程佳南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程佳南,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程佳南以和被害人张某某谈对象、结婚为由,以“买衣服、买化妆品、买保健品”等理由多次骗取张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63700元;
2.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程佳南以和被害人高某某谈对象、结婚为由,以“买衣服、买化妆品、试诚心”等理由多次骗取高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53000余元。
3.2019年7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程佳南以和被害人刘某某谈恋爱为由,以买化妆品、买首饰、买衣服等理由多次骗取刘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06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被害人张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程佳南的供述和辩解;
4. 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佳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佳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佳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佳南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尚阁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程佳南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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