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477号
被告人程俊涛,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99********,汉族,初中肄业,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镇**村**号。2013年5月31日因盗窃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不执行);2014年11月12日因盗窃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不执行);2014年11月20日因盗窃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不执行);2014年12月7日因抢夺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2014年12月7日因盗窃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2014年12月8日因盗窃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不执行);2014年12月18日因抢夺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2015年2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2015年2月28日因盗窃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2015年3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不执行);2015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9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俊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6日晚上,被告人程俊涛翻窗进入三门县**镇**村程某甲家二楼,窃得一部VIVO手机、4000元左右现金、一只金戒指、一条金项链和一对金耳环,后在**街道**路**号**旧货经营铺将窃得的金器以8500元左右典当,涉案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程俊涛溜门进入**镇**村程某乙家,在二楼窃得4000元左右现金,在三楼窃得一个手镯、一个戒指、一对耳环、七个硬币。涉案手镯、戒指、耳环、硬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7月28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程俊涛溜门进入**镇**沙滩附近**民宿一楼,窃得600元左右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材料、户籍证明;
2、被害人程某乙、陈某甲的陈述;
3、证人何某某、陈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程俊涛的供述和辩解;
5、人身检查、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俊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俊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俊涛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凌敏
检察官助理:罗灵君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程俊涛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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