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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军伟、王东勇诈骗案)_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程军伟,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开封市禹王台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3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东勇,男,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89********,汉族,大专肄业,无业,住江苏省建湖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村)。2012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3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912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12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东勇、程军伟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0年3月23日及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王东勇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程军伟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律师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被告人程军伟、冉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共同出资,租赁开封市**街**大厦**室、**室以及开封市**街**酒店**室作为场地,并利用他人身份注册的“开封**有限公司”作掩护,纠集龚某某、孟某甲、陶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孟某乙(上述人员另案处理)等人,形成一个诈骗集团。该集团采用帮助被害人出售古董的名义,诱骗被害人对其所持“古董”进行所谓的鉴定,进而收取“鉴定费”的诈骗方法,共诈骗钱某某、陈某某等51人的“鉴定费”667,800元人民币。然后将公司解散,被告人逃匿。 

被告人程军伟于2020年3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家属于2020年9月24日帮其退出转款65,000元。

被告人王东勇于2019年4月加入以程某甲、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为首的诈骗集团,参与实施骗取“鉴定费”的诈骗犯罪。2019年5月该集团解散后,又于7月份加入以程军伟、冉某某为首的诈骗集团,继续参与实施“鉴定费”诈骗。其间,王东勇伙同陶某某分别于2019年4月21日诈骗被害人卢某某13,800元、2019年8月6日诈骗被害人沈某某10,800元;伙同张文彬分别于2019年8月10日诈骗被害人康某某11,800元、2019年8月16日诈骗被害人鲍某某17,000元、2019年8月22日诈骗被害人申某某13,600元;伙同赵某某分别于2019年8月25日诈骗被害人王某乙8,200元、2019年8月25日诈骗被害人程某乙10,600元、2019年8月28日诈骗被害人姜某某9,800元;伙同于某某分别于2019年8月21日诈骗被害人万某某11,600元、2019年9月1日诈骗被害人谢某某10,300元、2019年9月8日诈骗被害人王某丙11,000元。

被告人王东勇共参与诈骗被害人11名,诈骗金额共计12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户籍及前科证明2份、王东勇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2份、情况说明2份、藏品交易协议、交易保障协议、藏品认证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冉某某、孙某某、孟某甲、张某某、陶某某、赵某某、龚某某、于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程某乙等52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军伟、王东勇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王某乙、万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12份;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害人转款信息截图,龚某某微信、支付宝收款、转款信息、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东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军伟、王东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程军伟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王东勇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军伟为犯罪集团的组织策划者,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人王东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明江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程军伟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被告人王东勇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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