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程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永州道县**镇**村委**组。因涉嫌持有假币罪,2020年5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乙,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7********,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永州道县**镇**村。因涉嫌持有假币罪,2020年5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涉嫌持有假币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间,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因家庭困难,遂产生使用假币赚钱的犯罪故意。两被告人经商议后,共同出资12000元在湖南省道县**镇一名叫“女婆”(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的女子处购买了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700张,随后两被告人将全部假币带到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社区**栋**的租住房内。2020年5月22日凌晨,公安人员在两被告人租住处将假币全部查获。
经中国人民银行望城支行鉴定,查获的700张百元面值人民币均为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假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货币真伪鉴定书等;5.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等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非法持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持有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2020年9月3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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