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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刚破坏监管秩序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三部执检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程刚,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住**镇**村**屯。2011年4月15日,程刚犯强奸罪,被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9个月,于2017年1月5日释放。2018年11月26日,程刚犯故意伤害罪被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于2018年12月13日入监,现羁押于通化监狱严管队。

本案由通化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刚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9年8月6日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2日交办本院办理,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收到此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 2019年6月,被告人程刚在通化监狱服刑期间负责**监区**区队吨袋生产项目的质检,生产质量差为由,多次在**监区车间及监舍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的服刑罪犯,主要事实如下:

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程刚多次采用打耳光、拳打脚踢、用皮带抽的方式殴打罪犯顾某某。

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程刚采用拳打脚踢、用皮带抽、往眼睛里喷花露水的方式多次殴打罪犯游某某。

2019年4月,被告人程刚采用打耳光、用脚踹的方式殴打罪犯单某某2次。

2019年4月,被告人程刚采用打耳光的方式殴打罪犯宋某某1次。

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程刚多次采用打耳光、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罪犯张某甲。

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程刚采用打耳光、用拳头怼的方式殴打罪犯张某乙2次。

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程刚采用打耳光、拳打脚踢、用皮带抽、用花露水往眼睛里喷的方式多次殴打罪犯姜某某。

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程刚多次采用打耳光、拳打脚踢、用皮带抽、往其眼睛和嘴里喷花露水的的方式殴打罪犯汉某某。

2019年5月,因被告人程刚让罪犯刘某某为其泡方便面,刘某某没泡好,程刚与罪犯郭某某、马某某便用拳头殴打刘某某脸部和头部,致使罪犯刘某某鼻子被打出血。

2019年6月,被告人程刚在车间办公室旁及办公室内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多次殴打罪犯张某丙,其中有1次将张某丙头部打出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罪犯入监登记表、关于申请狱政科介入调查**监区罪犯涉嫌违纪的请示等;

2.证人陆某某、杨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孙某某、姜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程刚的供述与辩解;

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刚无视国家法律,在服刑期间多次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的服刑罪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慧娟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程刚现羁押于通化监狱严管队。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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