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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罗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程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0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号。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3月4日被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4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仲恺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仲恺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仲恺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仲恺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程某、罗某某驾驶电动车来到陈江街道办事处双岗村被害人刘某某的住处,被告人程某使用一把事先准备的十字开锁工具对瓦房门的挂锁进行开锁,打开后便和被告人罗某某一起进入瓦房内搜寻财物,被告人罗某某在瓦房内床边搜寻到人民币30元,被告人程某在瓦房的柜子内搜寻到两枚戒指以及一个红色布袋,接着两人又到隔壁的一间瓦房继续搜寻财物,但未能搜寻到值钱的财物,随后二人便驾驶电动车离开现场。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程某、罗某某将盗窃得来的两枚戒指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店,随后两人将赃款平分,2019年9月11日9时许,被告人程某、罗某某被抓获,现场查获两人盗窃得来的一个红色布袋及作案工具,后民警根据被告人程某、罗某某的供述前往**店,缴回两枚涉案戒指,因涉案戒指的具体信息不详,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入户盗窃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罗某某均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罗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继建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罗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内含光碟一张),刑事判决书一份,刑满释放证明书二份。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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