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程卓,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8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程卓曾因吸毒,于2011年3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7年4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程卓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8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程某甲曾因寻衅滋事、吸毒,于2016年9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七日,于2016年10月17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2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卓、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9日至同年5月16日期间,被害人黄某某通过“伊对”交友网结识一网名叫“寻缘”的男子,后该犯罪嫌疑人以在平安证券投资高回报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共计人民币43.4569万元(以下币种相同)。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程卓明知肖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快速转账的钱款系犯罪所得,仍然提供其中国招商银行卡(卡号为62148373********)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5100********)收取上述被骗钱款中的7.6万元,并帮助将该款分两笔快速转账至户名为严名、绑定手机号为1378612****的支付宝账户。
2.2020年5月20日至同年5月29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通过“陌声”APP交友软件和QQ假装与南京市溧水区居民被害人王某某聊天结交异性网友,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教被害人在“辉立交易所”的投资平台上投资“以太币”虚拟币为由,骗使被害人累计充值116.94万元。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程卓为获取好处费,明知肖某某让其快速转账、取现的钱款系犯罪所得,仍然提供银行卡(户名为李某某、卡号为6212261901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户名为高某某、卡号为62170029201********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及卡号为62148374********的中国招商银行卡)收取上述被骗钱款中的20万元,并帮助快速转账至他人银行卡、支付宝或取现,其中安排程某乙(另案处理)、程某甲取款共计14.4万元。
被告人程某甲明知被告人程卓安排其所取钱款系犯罪所得,仍然提供其中国民生银行卡(卡号为62261731********)收取上述被骗钱款中的4.8万元,并持该卡至中国民生银行长沙望城支行将该款取出。
被告人程卓、程某甲于2020年6月23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卓、程某甲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程卓、程某甲及同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卓、程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提供银行卡并采取帮助快速转账或取款的方式予以掩饰、隐瞒,其中被告人程卓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卓、程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程卓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瑞亮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程卓、程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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