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程博,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拉坯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镇**村**路**号,居住地景德镇市浮梁县**镇私房。201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凌晨2时40分许,被告人程博骑电动车来到景德镇市珠山区凯旋城小区外沿街停车场,用手拉车门的方式试探停在路边的汽车是否上锁。随后,被告人程博拉开一辆未上锁的黑色奥迪汽车(车牌号:赣H*****),盗走放在后座上的一个黑色背包,背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52000元。被盗现金已被被告人程博用于还账等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程博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车内财物人民币5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云龙
检察官助理:吴君君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程博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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