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程卫伟,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2015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2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卫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卫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程卫伟窜至西安市临潼区**街**路“***茶”商店门前,将陈鑫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小牛牌NIS动力版电动车盗走,并将该车骑到西安市莲湖区**园**附近时被该车上安装的GPS定位系统追踪至此的民警抓获,被盗窃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价格认定,该被盗电动车及车上电池在被盗日的市场价值为6543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
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扣押、发还清单;
购车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
判决书、释放证明;
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卫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卫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卫伟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彬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程卫伟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