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程君,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濂溪区**镇**村**号,现住九江市濂溪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逮捕,同年7月28日经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8月2日至9月1日)。
被告人甘文涛,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现住九江市浔阳区**花园中国电信门面内。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逮捕,同年7月28日经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8月2日至9月1日)。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濂溪区**镇**村**号,现住九江市浔阳区**楼**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逮捕,同年7月28日经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8月2日至9月1日)。
被告人刘楷文,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村巷**号,现住山西省垣曲县**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逮捕,同年7月28日经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8月2日至9月1日)。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君涉嫌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甘文涛涉嫌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楷文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以被告人程君为纠集者,被告人刘某某、甘文涛、刘楷文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不特定的在校大学生为对象,利用微信、QQ等软件,借助多个虚拟身份经常性地发放贷款,收取高额“砍头息”,并用存证管家、速有米等平台签订远高于实际到手金额的虚假借条,贷款实际年利率远超72%,到达3600%。
被告人程君将甘文涛、刘某某、刘楷文纠集在一起,其负责审核刘楷文向其介绍的及其本人、甘文涛和刘某某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全部客户资料,由其审核通过后才能放款,并将所有客户资料都存储在其租用的“金数据”平台中。被告人程君为了降低风险,又将自己的客户介绍给被告人刘某某、甘文涛、刘楷文共同放款,通过相互配合,层层套路,获取共同利益。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甘文涛频繁通过微信与程君互动,程君向二人传授放贷经验,二人按照其指示向借款人放款、催收。被告人刘楷文明知程君从事非法网络放贷活动,仍为其介绍客户,并从程君处按固定比例收取提成,其向程君介绍的大部分客户又被程君介绍给甘文涛、刘某某共同放款,同时其本人也跟随程君一同实施非法放贷行为。
在借款之初,被告人程君、刘某某、甘文涛均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通讯录、家庭或同学微信群二维码等个人资料。若借款人使用苹果手机,被告人程君、刘某某要求借款人退出自己的苹果ID,登录程君提供的苹果ID,密码由程君掌握。借款到期前,被告人程君、刘某某、甘文涛通过一人使用不同微信号或两两相互介绍或三人相互配合的方式诱导借款人多次借款,以贷还贷,恶意垒高借款人债务。若借款人到期未按要求偿还,被告人程君多次以公开个人信息及向父母通报借款情况为由威胁、逼迫借款人还钱,并采用爆群(通过借款人提供的班级、家庭群二维码加入群内,发布借款人信息,威胁、辱骂借款人及其关系人),爆通讯录(频繁给借款人通讯录中的联系人打电话)等软暴力方式催收。被告人甘文涛明知程君实施前述催收行为,仍积极配合,并按照程君指示对被害人用类似的方式催收。
被告人程君、刘某某在借款人按其要求偿还所有费用后,单独或是相互配合多次单方面恶意认定借款人还款逾期或无故利用苹果ID远程锁死借款人手机,强行索要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非法经营罪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程君共向395人非法放贷,累计获利658324.7元。
2019年11月左右,被告人甘文涛跟随程君从事网络非法放贷,其绝大部分客户由程君介绍,至2020年4月被告人甘文涛共向139人非法放贷,累计获利180160元。
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跟随程君从事网络非法放贷,其大部分客户由程君介绍,至2020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共向34人非法放贷,累计获利28371元。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刘楷文累计向程君推送400余名客户资料,这些资料均被程君存储在其租用的“金数据”平台中,程君已向其中192人成功实施了非法放贷,被告人刘楷文累计收取程君支付的提成55039元。期间,刘楷文共向10人非法放贷,累计获利3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肖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孙某某证言;2、被告人程君、甘文涛、刘某某、刘楷文供述与辩解;3、借款协议、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4、司法审计报告、情况说明;5、金数据平台提取资料;6、户籍证明;7、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缴凭证;8、查封通知书。
二、敲诈勒索罪
1、2019年被害人张某甲找到被告人程君借款,后程君为了分担风险将张某甲介绍给被告人刘某某,借款之初两人均要求张某甲提供本人的裸体视频,张某甲被迫提供,后张某甲均已按两人要求偿还全部费用。时隔半年后,自2019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程君以公布张某甲的裸体视频为要挟迫其给钱,至2019年12月1日张某甲被迫共转给程君5500元。后程君将张某甲给钱的情况告知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便以同样的方式要挟张某甲,至2020年1月7日张某甲被迫共转给刘某某4197元。
2、2020年3月14日开始,被害人高某某先后找被告人程君、刘某某借款,借款之初被告人程君要求高某某退出自己的苹果ID,登录其提供的苹果ID,密码由程君掌握。4月5日因高某某未按刘某某要求足额还款,刘某某便让程君锁死了高某某的苹果手机,后高某某被迫转给刘某某200元。
3、2019年11月20日开始,被害人宋某某找被告人程君借款,12月1日宋某某按约定偿还全部费用后,程君提出宋某某逾期,索要逾期费,不给就将借钱的事情告诉宋某某父母及通讯录里的人,宋某某被迫给程君200元。
4、2019年12月25日,被害人左某某找被告人程君借款,放款前程君要求左某某退出自己的苹果ID登录其提供的ID,密码由程君掌握。12月31日左某某按约定偿还所有费用后要求程君提供ID密码,程君向其索要密码服务费,不给就不提供密码,左某某被迫给程君200元。
5、2020年3月2日,被害人李某乙找被告人程君借款,3月7日晚李某乙按约定偿还所有费用,程君在双方事先未约定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李某乙还款时间超过当日12时即逾期,索要逾期费,不给钱就把借钱的事情告诉李某乙父母和通讯录里的人,李某乙被迫分两次共转给程君250元。
6、2020年2月29日开始,被害人孙某某找被告人程君借款,放款前程君要求孙某某退出自己的苹果ID登录其提供的ID,密码由其掌握。3月7日在孙某某已超额还款的情况下,程君称孙某某借款逾期,要求支付逾期费,3月8日孙某某转钱给程君,程君称钱不够,随后每天给孙某某发送催款信息,威胁说不给钱就将孙某某借钱的事情告诉其父母,将锁死孙某某苹果手机。3月11日孙某某被迫转给程君300元,程君当晚电话联系孙某某母亲,后双方发生争吵,程君随即将孙某某手机锁死,孙某某立即联系程君后转给其400元,程君提出其被孙某某母亲骂了索要密码费,孙某某被迫又转给程君375元。
7、2020年3月21日开始,被害人李某丙找被告人程君借款,借款之初程君要求李某丙退出自己的苹果ID,登录其提供的ID,密码由程君掌握。4月7日,被害人李某丙逾期未还,程君便锁死了李某丙苹果手机,索要逾期费,李某丙被迫转给程君200元。
8、2020年3月25日开始,被害人赵某某找被告人刘某某借款,借款到期赵某某未还,刘某某便通过微信、电话催收,经双方协商后,赵某某按照刘某某的要求转钱给刘某某,刘某某收钱后未按约定核销全部借条,仍向赵某某要钱,赵某某被迫于4月1日通过其姨爹转给刘某某200元。
9、2020年2月开始,被害人罗某某找被告人程君借款,后程君介绍刘某某、甘文涛共同对其放款。4月1日,罗某某按要求偿还三人所有费用后,刘某某提出罗某某还款逾期,索要逾期费,不给钱就不核销借条,并称要将罗某某个人信息公布到网上,罗某某被迫转给刘某某196元。
10、2020年3月27日,被害人刘某某找被告人刘某某借款,4月2日刘某某按要求偿还所有费用,刘某某在双方事先未约定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刘某某还款时间超过当日12时即逾期,索要逾期费,不给钱就把借钱的事情告诉刘某某父母和朋友,刘某某被迫转给刘某某600元。
11、2020年4月12日,被害人吴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某欲借款,刘某某要求吴某某提供个人信息,后吴某某不想借了,刘某某便向其索要资料审核费,不给钱就曝光个人信息,吴某某被迫给刘某某200元。
12、2020年4月11日开始,被害人万某某找被告人刘某某借款。4月23日,万某某按要求偿还所有费用后,刘某某称万某某还钱时间晚了,索要逾期费,不给钱就锁死万某某的苹果手机,万某某被迫转给刘某某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甲、高某某、宋某某、左某某、李某乙、孙某某、李某丙、刘某某、吴某某、万某某、罗某某、赵某某陈述;2、被告人程君、刘某某供述与辩解;3、转账记录。
三、寻衅滋事罪
1、2019年12月开始,被害人李某丁找被告人程君借款,后程君联合甘文涛共同对其放款,借款到期后李某丁未按要求还款,程君便先通过微信对李某丁进行辱骂、威胁,要求其还钱,接着拨打李某丁通讯录中家人、朋友电话,并将电话截图发送给李某丁看,随后又打电话给李某丁班主任及同学,让他们转告李某丁还钱,并通过苹果ID将李某丁的苹果手机锁死,李某丁求助当地派出所民警,程君才将密码告诉李某丁。后程君将自己催收的情况告诉甘文涛,甘文涛通过微信对李某丁进行辱骂。最终李某丁无法承受巨大压力,被迫退学。
2、2020年1月开始,被害人丁某某找被告人程君借款,后程君联合甘文涛共同放款,经多次以贷还贷,逐步债务垒高,丁某某无力偿还,程君先是通过微信向丁某某发送威胁文字催收,后又频繁拨打丁某某电话,接着又频繁拨打丁某某父亲及通讯录中联系人电话让他们转告丁某某还钱,直到对方接电话或将其拉黑为止。后程君将自己催收的情况告诉甘文涛,甘文涛也通过微信催丁某某还钱。最终,多种因素叠加导致丁某某患心理创伤障碍,入院治疗。
3、2020年2月开始,被告人程君伙同甘文涛一起给被害人郭某丙放款,借款到期后郭某丙未按要求还钱,程君先是频繁打电话、发微信给郭某丙,没有收到回复。程君便不停拨打郭某丙妈妈电话催收,被郭某丙妈妈拉黑后又更换号码不停拨打。接着程君又频繁拨打郭某丙外公电话,辱骂对方,直到郭某丙外公不接其电话,把其拉黑为止。后程君通过郭某丙借款时提供的家庭微信群二维码加入群内,发布郭某丙借款时的视频,发送辱骂的文字,郭某丙家人便将程君踢出群,程君反复加入,最终该群被迫解散。后程君将其对郭某丙催收的情况告诉甘文涛。另郭某丙将程君、甘文涛拉入临时组建的微信群中,程君、甘文涛在其中对郭某丙进行辱骂。
4、2020年4月份,被害人张某乙先后找被告人程君、甘文涛借款,4月13日张某乙逾期未还,程君便用张某乙借款之初提供的家族微信群二维码加入群内,将张某乙手持身份证自拍照、电子借条在群内发布。后其将该情况通过微信告知甘文涛,并将张某乙提供的全部个人资料发送给甘文涛,甘文涛便进入张某乙家族微信群,在群内发布张某乙手持身份证照片、电子借条、自拍借款视频。
5、2020年4月份,被害人得某某先后找被告人程君、甘文涛借款,4月14日得某某逾期未还,程君便安排甘文涛对其进行催收,并将得某某借款时提供的全部个人资料发给甘文涛,后甘文涛进入得某某所住小区微信群,在群内发布得某某身份证照、自拍借款视频,并拨打得某某通讯录中的联系人电话进行催收,后其将上述情况通过微信告知程君。
6、2019年10月份开始,被害人鲍某乙通过中介找到被告人程君等人借款,经多次借款,债务逐步被垒高,无力偿还,程君等人多次对其进行软暴力催收,导致其心理失衡,2020年1月21日写下遗书并通过上吊等方式自杀,被家人发现。程君在看到鲍某乙遗书后有所顾忌,便停止了催收,一、两个月后,程君继续对鲍某乙进行催收,并通过微信对鲍某乙哥哥及家人进行辱骂。
7、2020年3月12日,被害人郭某丁找被告人程君借款,借款到期后郭某丁未按要求偿还,3月23日程君便打电话给郭某丁催收,后郭某丁母亲与程君沟通,程君在电话里对其进行辱骂,郭某丁母亲便添加程君微信欲进一步协商,程君又在微信里对其进行辱骂。3月25日郭某丁家人向河北省迁安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当日受理并制作询问笔录。后郭某丁母亲告知程君已报警,程君称报警也没用,仍继续催收。
8、2020年3月9日,被害人李某戊找被告人程君借款,借款到期后李某戊未按时还钱,程君便用李某戊借款之初提供的家族及班级微信群二维码加入群内,将李某戊手持身份证自拍照、自拍借款视频在群内发布,并在李某戊家族群内辱骂其家人。
9、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程君与刘某某共同出资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放贷,4月22日程君个人认为陈某某可能借钱不还,便使用陈某某借款之初提供的班级微信群二维码加入群内,将陈某某手持身份证自拍照、自拍借款视频在群内发布,并将该情况告知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闫某某、李某甲、史某某、谌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鲍某甲、刘某甲、刘某某、刘某乙证言;2、被害人李某丁、丁某某、郭某丙、鲍某乙、郭某丁、李某戊陈述;3、被告人程君、甘文涛供述与辩解;4、微信聊天截图。
被告人程君于2020年4月24日在九江市濂溪区九莲南路南山名苑8栋2单元304室被抓获。被告人甘文涛于2020年4月24日在九江市浔阳区新桥头中国电信营业厅内被抓获。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24在九江市濂溪区极地盛世名都A11栋302室被抓获。被告人刘楷文于2020年5月1日在山西省垣曲县历山路糖酒公司家属院1号楼东单元501室被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程君家属主动为其退赃340000元;被告人甘文涛家属主动为其退赃3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主动为其退赃30267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君、刘某某、甘文涛、刘楷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君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程君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程君多次通过“软暴力”方式催收,恐吓、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甘文涛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甘文涛伙同程君多次通过“软暴力”方式催收,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程君,或其一人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楷文明知程君从事非法网络放贷,仍为其介绍客户,并收取提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君、甘文涛、刘某某、刘楷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君、甘文涛、刘某某、刘楷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官华
检察官助理:徐骏翔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程君、甘文涛、刘某某、刘楷文现羁押在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_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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