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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国甫诈骗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87号

被告人程国甫,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20年7月23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国甫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今,被告人程国甫通过手机微信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以他人女朋友的身份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骗取彭某某16万余元、向某某7万余元、程某某1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国甫的供述;2.被害人彭某某等人的陈述;3.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国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国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国甫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国甫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程国甫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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