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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垚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2088号

被告人,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社居委**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社区**小区**栋**室。2009年犯非法拘禁罪被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09年犯盗窃罪被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19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亳州路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2年11月6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大杨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3年4月17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6年11月15日因吸毒被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6年11月29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3月25日因吸毒被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5月23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至4月16日,被告人多次受买毒人周某某之托,从上线“小琴”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从中赚取差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程受周某某之托,在收受周某某转账1600元后,转款1500元给上线“小琴”帮助周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0.5克,后周某某自行前往马鞍山路**小区内取货,程从中获利100元。

2、2020年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程受周某某之托,在收受周某某转账1600元后,转款1300元给上线“小琴”帮助周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0.5克,后周某某自行前往马鞍山路**小区内取货,程从中获利300元。

    3、2020年4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程受周某某之托,在收受周某某转账1600元后,转款1300元给上线“小琴”帮助周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0.5克,后周某某自行前往创世广场工商银行附近取货,程从中获利300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程在合肥市新蚌埠路浅水湾宾馆1521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程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共计1.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以贩卖毒品罪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

检察官助理:李婉秋

2020年11月 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程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张;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  量刑建议书;

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6.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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