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程增禄,男,72岁,1947年**月**日出生,政治面貌: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47********,现住址:天津市北辰区**街**里**号楼**号,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街**里**号楼**号。该程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增禄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2月4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增禄与被害人张某某同为本市北辰区**街**里**号楼居民。该程自述2019年9、10月间,因遭张某某辱骂并怀疑张私下说自己坏话而致使自己无法正常生活,怀恨在心,遂产生杀张之歹念。
2019年10月5日8时许,程增禄自家中外出,看到张某某,怀疑张又在说自己坏话,即返回家中,用一蓝色布袋包裹斧子一把藏于身上,欲下楼寻找张某某论理。程下楼后,发现张已离开,遂在楼栋口等候,待张买早点返回后,程增禄尾随张某某来到张所居住的**里**号楼**室与张论理,张否认说过程的坏话,程恼怒,拿出随身携带的斧子朝张的头部、颈部猛砍十数下,致张倒地,张呼救,程继续持斧砍击张的头部,被闻讯赶来的程增禄之弟程某某、邻居王某某阻拦。此后,程增禄被带离现场并跟随小区保安前往公安北辰分局集贤里派出所投案。张某某经北辰区中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张某某系被他人持锐器砍击头颈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9年10月5日本案案发时,被鉴定人程增禄辨认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作案斧子、现场提取的血斑、帽子、衣物、布袋等物证;
2.户籍证明材料、接处警记录单、护理记录等书证;
3.证人程某某、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 被告人程增禄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 120报警录音、审讯同步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增禄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侠
2020年2月28日
附:
1. 被告人程增禄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视听资料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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