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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娟故意伤害案)_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程娟,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江陵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0月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程娟在温岭市城北街道山头赵工业区20号鸿安鞋厂四楼车间加班时,与被害人何某某为琐事发生冲突,程娟持工作用的剪刀刺中何义的右胸一刀,后何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何某某系刺器刺伤右前胸部致主动脉破裂,急性心脏压塞死亡。

案发当天,被告人程娟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病历、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赵某某、林某某、陈某甲、徐某某、朱某某、蒋某某、彭某某、沈某某、陈某乙、许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娟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鉴定书及鉴定资质证明;

5. 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提取笔录、物证检验记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辨认、检查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娟因琐事,持剪刀捅刺他人要害部位,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娟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畅

2020年 1 月 21日

 

附:

    1.被告人程娟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伍册,光盘壹拾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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