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827号
被告人程宗勇,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5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7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9年1月28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宗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3时许左右,被告人程宗勇到昭阳区**医院**楼,趁受害人刘某某、杨某某睡觉时,将刘某某、杨某某放在床头旁的华为Nova3、华为Nova2s手机盗走。经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两部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288元。
2020年08月21日04时左右,被告人程宗勇到昭阳区**医院**楼**床,趁受害人张某某睡觉时,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床头旁购买成1899元的华为畅享10Plus手机盗走。经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6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宗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宗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宗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娟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程宗勇现羁押在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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