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广,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021992********,汉族,高中文化,重庆*甲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秦超,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21993********,汉族,初中文化,重庆*乙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蓓蕾,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湾**号**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广、秦超、陈蓓蕾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1日、2019年5月26日退回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4月11日、2019年6月2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4日、2019年5月11日、2019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程广和秦超合伙或者单独通过重庆*甲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重庆*乙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专门从事放贷业务,招聘有陈蓓蕾、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担任业务经理,以低利息为诱饵,以“保证金”“考察费”、“违约金”、“利息”等虚假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程广涉案53.85万元,秦超涉案69.85万元,陈蓓蕾涉案29.4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程广、秦超先后四次以收取“考察费”、“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陈蓓蕾和黄某甲办理“贷款”1次,涉案金额人民币1.7万元。
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程广、秦超、陈蓓蕾先后五次以收取“考察费”、“保证金”等名义诈骗徐某某人民币16.15万元。
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程广、秦超、陈蓓蕾先后四次以收取“考察费”、“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币14.6万元。2019年3月18日,秦超退还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币3.2万元。
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程广、秦超先后六次以收取“考察费”、“保证金”、“违约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23.3万元,其中被告人陈蓓蕾和被害人李某甲办理“贷款”3次,涉案金额人民币8.2万元。2018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秦超以相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6万元。2018年8月秦超退还李某甲人民币8万元。
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程广、秦超、陈蓓蕾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报警登记表、报警记录查询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彭某甲、钟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周某甲、徐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程广、秦超、陈蓓蕾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
二.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2019年2月15日9时许,周某乙、傅某某(均另案处理)与被害人万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监舍因登记身份信息发生口角争吵,后被告人程广伙同监舍人员张某某、周某乙、彭某乙、傅某某、黄某乙、李某乙(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监舍使用拳脚对同监舍万某某进行殴打。2019年4月16日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万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程广对被害人万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入所体检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彭某乙、傅某某、黄某乙、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广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广、秦超、陈蓓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告人程广涉案53.85万元,秦超涉案69.85万元,陈蓓蕾涉案29.45万元,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广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广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程广、秦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系主犯。被告人陈蓓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刘宇
检察官助理:王巽
附:
1.被告人程广、秦超、陈蓓蕾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共八百二十九页。
3.光盘共二十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