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程建,绰号“矮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路**号,1992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3年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9年6月1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中午,吸毒人员邓某某伙同汪某某在景德镇市安宇小区内盗窃电动车一辆。当日14时许,邓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程建,将盗窃的电动车向其换购两小包毒品海洛因,并约定在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附近交易。被告人程建到“卡兰”处取得价值150元左右的两小包毒品海洛因后,前往交易地点换购了该电动车。
2019年6月9日下午,吸毒人员邓某某伙同汪某某在瓷都大桥附近六院门口盗窃电动车一辆。随后邓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程某某,采取上述同样方式将盗窃的电动车向其换购两小包毒品海洛因,并约定在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附近交易。被告人程建到“卡兰”处取得价值150元左右的两小包毒品海洛因后,前往交易地点换购了该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个人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通话记录;3.被告人程建的供述与辩解;4.吸毒人员邓某某的证言;5.现场检测报告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在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其系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付有胜
检察官助理:黄新明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程建现被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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