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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开德敲诈勒索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2366号

被告人程开德,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浦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2019年12月30日,12月3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2020年1月22日,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开德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程开德发现其妻子与被害人许某甲有染后,以许造成其家庭破裂为由,并以发短信威胁要杀害许儿子的方式,于 2019年5月12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酒店”一客房内,勒索得被害人许某甲人民币10余万元。

2019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程开德又以被害人许某甲造成其家庭破裂为由,以发短信威胁要杀死被害人家人、让被害人家人染上艾滋病毒的方式,向被害人许某甲勒索人民币10万元,后因被害人报案未能得逞。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程开德到被害人许某甲在**路**号的工地,与许发生争执,后许某甲打电话报警,民警至现场将程开德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清单、扣押笔录;2.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及相关短信记录截屏;3. 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程某某、许某丙、许某乙的证言及相关工资支取记录单、转账记录凭证、借条复印件等;4. 被害人许某甲的陈述; 5. 被告人程开德的供述及辩解;6.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程开德的户籍信息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开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开德的部分犯罪事实在着手实行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宁栖

检察官助理:赵菲菲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程开德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含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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