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程开放,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沈丘县**镇**村**号。2019年8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羁押期限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程开放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开放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杨某某伙同贾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利用其三人实际控制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揽总监、高级经理及业务员进行诈骗活动,以能够帮助被害人高价出售收藏品为由,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骗被害人至公司商谈,虚构买家需要对收藏品进行鉴定,将被害人带至无鉴定资质的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骗取被害人鉴定费。
被告人程开放系**公司市场一部高级经理,其负责手下业务员管理工作以及从事诈骗活动。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公司市场一部共骗取金额人民币42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程开放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杜某某鉴定费15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程开放在家属帮助下退还赃款1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杜某某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鉴定证书、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收据等证实,上海**公司业务员通过拨打电话骗被害人至公司商谈,虚构买家需要对收藏品进行鉴定,将被害人带至甄沐公司进行鉴定,骗取被害人鉴定费的事实。
2.同案关系人孙某某、程某甲、程某乙、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等人伙同被告人程开放利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事实。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程开放已退缴部分赃款。
4.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和被告人程开放的到案经过。
5.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程开放的前科情况。
6.被告人程开放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程开放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开放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程开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开放到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开放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程开放已退缴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程开放以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娟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程开放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见杨战元诈骗案。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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