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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彦波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鄄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白色奇瑞凯翼牌小型轿车,沿鄄城县城区舜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路口处,被鄄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3.8mg/100ml,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查询单、驾驶员信息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记录查询结果等;2.视听资料:现场检查及抽取血样的视频光盘1张;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份;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程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鹤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鄄城县**乡**村**号

案卷材料和证据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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