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程德志,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92********,初中文化,汉族,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8日被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德志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10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程德志伙同马志锋、张春畅(均已判决)到厦门市集美区金红日超市门口附近,将载客摩托车司机辜某某骗雇至集美区灌口三社幸福家园后门后,持刀威胁被害人辜某某,抢走其驾驶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809元的“闽******”号摩托车。
2.2012年10月25日1时许,被告人程德志伙同马志锋、张春畅(均已判决)到厦门市集美区石鼓路麦当劳门口附近,将载客摩托车司机龚某某骗雇至集美区杏前路205号门口路段后,持刀威胁并刺伤被害人龚某某,欲抢走其驾驶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069元的“闽******”号摩托车,后因该车被被害人龚某某遥控上锁而未能得逞。经鉴定,被害人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程德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程德志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查询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辜某某、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程德志、同案犯马志锋、张春畅的供述和辩解;
4.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厦门市公安
局集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被害人、被告人、同案犯的辨认笔录;
6.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德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德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可计价值人民币8878元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程德志实施第二起抢劫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德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程德志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沙
检 察 员:施金连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程德志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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