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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志国、赵一松、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684号

被告人程志国,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78********,汉族,文盲,出生地江苏省滨海县,务工人员,住无锡市锡山区**华府**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程志国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于2003年11月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4月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被告人赵一松,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江苏省滨海县,务工人员,住无锡市锡山区**华府**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赵一松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7月被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程志国、赵一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贵州省黔西县,务工人员,住无锡市锡山区**华庭**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乡**村**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志国、赵一松、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程志国酒后途径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泓郡华府东门,听到素不相识的蔡某某、李某某二人交谈,误以为蔡某某在骂自己,上前质问并辱骂对方。后蔡某某走进泓郡华府售楼处内,被告人程志国与路过的被告人赵一松跟随蔡某某进入售楼处,被告人程志国上前掐住蔡某某脖子,蔡某某用右拳还击,被告人程志国、赵一松把蔡某某摁按至附近墙面,被告人赵一松控制住蔡某某双手,被告人程志国击打蔡某某数拳,致蔡某某倒地。蔡某某爬起后,被告人赵一松从蔡身后搂住其脖子将其拽到在地,被告人程志国又对蔡某某拳打脚踢。此时,被告人刘某某与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进入售楼处,被告人刘某某对蔡某某击打数拳,踢了一脚,庄某某用地上的音箱、吧台上的计算器砸蔡某某,程志国又打了蔡某某数巴掌,致蔡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蔡某某右手第五掌骨远端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程志国、赵一松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前往处理,民警到场后将二被告人传唤至公安机关,二被告人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被告人程志国、赵一松、刘某某与庄某某家属分别赔偿蔡某某人民币15000元、5000元、15000元、5000元,蔡某某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病历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志国、赵一松、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志国、赵一松、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志国伙同被告人赵一松、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程志国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赵一松、刘某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志国、赵一松、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东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程志国、赵一松、刘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全部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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