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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志龙、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153号

被告人程志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2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投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志龙、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城信”APP中昵称“鸡鸡”(另案处理)等人在“城信”APP创建“鸡鸡”赌博群,利用抢红包功能以“牛牛”比大小的形式,纠集林某某、叶某某等赌客参赌,并从中抽取头薪。2020年3月5日,被告人程志龙伙同董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入股“城信”APP“鸡鸡”赌博群,成为该赌博群股东,并在赌博群内担任管理员,主要负责赌博群换群时,拉赌客进新群。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2月开始,受雇加入该赌博群至4月赌博群解散,在群内假扮赌客参与抢红包来哄托群内赌博氛围。该赌博群由内部人员或赌客坐庄,每局由群内赌客报名参赌,每局报名截止后,发包手根据本局的参赌人数+0.66元的红包金额向群内发红包并由参赌人员抢红包,赌客根据抢到的红包数字与庄家以“牛牛”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群对赢钱庄家和闲家赌客抽取头薪,并对摸到特殊数字的参赌人员给予相对应的奖励。经查,2020年3月6日至3月14日该赌博群的上分金额至少50万元以上(人民币,下同);2019年3月13日、3月14日该赌博群的输赢额共计69.8999万元,抽取头薪款金额共计2.8146万元。期间,程志龙和董某某共同非法获利至少4.5万元,刘某甲非法获利1.86532万元。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在家等候公安人员过来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全额退缴个人违法所得1.865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公安信息网查询信息、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赌博群赌博记录截图、“城信”账号资料截图、“城信”账号资料照片、微信账号信息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支付宝账号信息照片、支付宝转账记录照片、银行账户资料查询信息及明细清单、支付宝账号信息及交易记录、统计表、暂扣款通知单、银行缴款凭证、浙江省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浙江省政府非税入汇总缴款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叶某某、林某某、谢某某、董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志龙、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行政检查笔录、提取电子数据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赌博群赌博记录录屏、群成员账号信息录屏、视频截图、群规照片、群管理成员账号信息截图、统计表、城信群信息、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注册信息及交易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志龙、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志龙、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程志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建东

 2020年812

附件:1.被告人程志龙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15968******;    

  2.补充材料十二份、讯问笔录三份、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两份、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随案移送手机二部、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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