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忠件故意伤害案)_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程忠件,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暂住浙江省宁海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1997年5月1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拘上网;2019年8月2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忠件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忠件与被害人王某甲系男女朋友关系。1997年5月10日上午9时许,两人在其位于临海市**街道**村**路的出租房内,因琐事争吵,继而发生扭打,被在场的吴某甲、吴某乙劝开;后二人仍继续扭打,被告人程忠件从抽屉中拿出一把尖刀朝王某甲身上捅刺,致王某甲胸部、手背等多处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甲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中胸部致左肺破裂,大失血死亡。

被告人程忠件刺伤王某甲后,将尖刀扔在屋后水磨坑中后逃离现场。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程忠件在宁海县**乡**村**号暂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

2.书证:户籍证明、立案报告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血样采集记录、扣押决定书、照片、视听资料制作说明、领条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吴某乙、马某某、赵某某、吴某丙、陶某某、朱某某、王某乙、程忠甲、王某丙等的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忠件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报告;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寻找凶器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相关情况说明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辨认、扣押过程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忠件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宙红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程忠件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五册,光盘14张(含电子卷宗4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尖刀一把;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委托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