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程思祥,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2197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云南省昆明市**区**小区**栋**单元**门(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镇**公司**幢**单元**楼**号)。2007年12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被告人宋永志,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8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路**号**楼**单元**楼**门。2015年5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若楠,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8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小区**号楼**号门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街**号**楼**门)。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被告人吴艳辉,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8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街**号**栋**单元**楼**门。2015年5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春林,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8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街**号**单元**楼**门)。2012年3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2018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8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路**号**楼**单元**门。2019年6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思祥、宋永志、李若楠、吴艳辉、刘春林、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同年9月26日、11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10月26日、12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运输毒品犯罪
1.被告人李若楠于2019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通过银行汇款及手机微信转账等方式,以每克300元或320元的价格,多次从身在云南省昆明市的被告人宋永志处购买大量冰毒。宋永志则在收到李若楠向其支付的毒资之后,以每克220元或240元的价格,再从被告人程思祥处购入冰毒,并让程思祥通过快递寄送的方式将冰毒从云南省昆明市发运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李若楠指定的地点,并由李若楠接收冰毒。通过此种方式,李若楠共计4次从宋永志、程思祥处购入冰毒合计585克(其中,第一次购入100克,第二次购入100克,第三次购入185克,第四次购入200克)。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程思祥处缴获冰毒6.132克、麻古214粒(重19.879克),在宋永志处缴获冰毒0.228克,在李若楠处缴获冰毒59.479克、麻古8粒(重0.754克)。
2.被告人李若楠在陆续收到宋永志、程思祥向其寄送的冰毒后,其将冰毒再转卖给他人。其中,李若楠于2019年5月13日,在平房区**医院附近一小区内,以每克6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春林贩卖冰毒18克;于2019年5月14日,在平房区**小区**号楼**号门市内,以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吴艳辉贩卖冰毒0.7克;于2019年5月18日17时许,在平房区**小区**号楼**号门市内,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冰毒5.213克;于2019年5月18日22时许,在平房区**大街**号门市内,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向吴艳辉贩卖冰毒27.459克,吴艳辉则准备将该宗毒品再贩卖给他人。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吴艳辉处缴获冰毒27.459克,在刘春林处缴获冰毒12.212克。
3.被告人刘春林在从李若楠处购入冰毒后,于2019年5月14日至5月18日,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医院附近,以每包(0.4克)450元或500元的价格,共计7次向孙某某贩卖冰毒7包。
4.被告人刘春林在从李若楠处购入冰毒后,送给被告人潘某某多包冰毒,潘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在南岗区**街附近,以55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贩卖冰毒1包(0.5克)。于2019年5月27日,在平房区**小区**门前,以55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贩卖冰毒1包(0.6克)。于2019年5月28日,在平房区**路**银行门前,以10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贩卖冰毒2包(1克)。
5.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吴艳辉在南岗区**大学附近,以35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冰毒5包(每包0.6克,共计3克)。
6.2018年12月末至2019年2月中旬,被告人李若楠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小区**号楼**号门市内,以每包(0.4克)300元的价格,共计3次向王某某贩卖冰毒31包(其中,2018年12月末贩卖10包,2019年2月上旬贩卖8包,2019年2月中旬贩卖13包)。
综上,被告人程思祥贩卖、运输毒品共计611.011克(其中有585克系对同一宗毒品贩卖、运输);被告人宋永志贩卖、运输毒品共计585.228克(其中有585克系对同一宗毒品贩卖、运输);被告人李若楠贩卖、运输毒品共计597.4克(其中有585克系对同一宗毒品贩卖、运输);被告人吴艳辉共贩卖毒品30.459克,被告人刘春林共贩卖毒品18克;被告人潘某某共贩卖毒品2.1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
1.2019年5月12日至5月18日,被告人李若楠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小区**号楼**号门市其家中,分别容留王某某、吴艳辉、杨某某进行吸毒。2019年5月18日,李若楠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大街**号其家中,分别容留丁某某、吴艳辉进行吸毒。
2.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程思祥在其租住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区**栋**单元**门内,多次容留宋某某及唐某某进行吸毒。
经侦查,被告人程思祥、宋永志于2019年5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云南省昆明市抓获;被告人李若楠、吴艳辉于2019年5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被告人潘某某于2019年6月5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在潘某某的协助下,被告人刘春林于2019年6月6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将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被缴获毒品及快递单据的照片;
2.书证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3.证人丁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程思祥、宋永志、李若楠、吴艳辉、刘春林、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搜查、称量、辨认笔录等;
7.电子证据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思祥、宋永志、李若楠明知是冰毒而贩卖、运输,且李若楠以贩卖为目的向他人大量购买冰毒,程思祥、宋永志、李若楠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艳辉、刘春林明知是冰毒而向他人贩卖,且吴艳辉、刘春林以贩卖为目的向他人购买冰毒,吴艳辉、刘春林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被告人潘某某明知是冰毒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程思祥、李若楠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思祥、李若楠均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程思祥、宋永志、刘春林、吴艳辉均系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及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均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永志、吴艳辉、刘春林、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系立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宁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程思祥、宋永志、李若楠、刘春林、潘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被告人吴艳辉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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