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5********,汉族,小学文化,装修工,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商户,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路**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路**号。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6年5月、2017年2月、2017年6月被阳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和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和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阳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4日至5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路过阳新县**镇**山庄“**修车店”,见店门前停放有一辆棕色鄂B*****号广汽传祺牌轿车(系金某某所有),且车钥匙放置在副驾驶,顿生贪念。被告人刘某某立即邀约被告人程某某一起盗车,二人商议后决定邀约被告人杨某某,由杨某某实施具体盗车行为。后二人驾车来到杨某某朋友家,邀请杨某某一起盗车,杨某某同意。随后三人共同打车来到案发现场,由杨某某下车实施盗车行为,得手后三人相约来到阳新县**小学对面的“**修理厂”,与程某某联系的买家见面,因买家见该车无相关合法证件,双方交易未果,后三人再次联系买家因相同原因交易未果。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车辆销售发票、车辆登记信息、行驶证、被盗车辆及刘某某车辆行车视频截图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明某某、陈某某、舒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聪
2019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程某某现均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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