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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文贵、石明亮非法经营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程文贵,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农场**队。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4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石明亮,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乐东黎族自治县**农场**部。2016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4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文贵、石明亮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明亮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程文贵未经国家批准,在抱伦农场及周边地区,其本人或雇佣他人通过无线终端登录互联网擅自向不特定人群销售彩票,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销售私彩共计人民币1282217元。2019年2月,被告人程文贵以包吃住及每月人民币1000元工资的方式,向被告人石明亮提供无线终端设备,由被告人石明亮在千家镇抱善村向不特定人群销售彩票,2019年2月16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间销售私彩共计人民币212608元。2019年12月20日18时许,千家派出所民警在千家镇抱善村巡逻时,查获正在销售私彩的被告人石明亮,当场扣押一台无线数据终端、一部华为手机及人民币200元。2019年12月31日13时许,千家派出所民警在抱伦农场信用社门口处将被告人程文贵抓获,并在其住所查扣用于销售私彩的四台无线终端、一台MobiIeprinter出票机、一部HONOR 20 PRO手机、二本记账本、规律长条图账单(共339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五台无线数据终端、Mobileprinter出票机、一部HONOR 20 PRO手机、一部华为手机、记账本二册、规律长条图账单(共339页)、人民币200元;

2.书证:户籍证明、人员电子档案、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检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6)琼97刑终216号刑事裁定书、(2016)琼9027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2017)琼成释字第250号释放证明书;冻结财产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非法销售私彩记账本明细及记账本(程文贵);提取笔录、程文贵微信截屏记录;

3.证人邓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程文贵、石明亮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明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文贵、石明亮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其中被告人石明亮销售彩票金额达人民币212608元,情节严重;被告人程文贵本人及通过被告人石明亮等人销售彩票金额达人民币1282217元,情节特别严重,其均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石明亮具有累犯、曾因销售私彩被行政处罚、坦白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明亮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业强

检察官助理:王欣

书 记 员:朱厚鸿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程文贵、石明亮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一部HONOR 20 PRO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人民币200元;涉案财物:五台无线数据终端、Mobileprinter出票机、记账本二册、规律长条图账单(共339页),现存放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千家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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