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程斌,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大道**号**幢**楼**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2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斌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程斌在内江市东兴区万达广场设立四川**商务有限公司,通过网上宣传可以介绍办理出国劳务业务,吸引全国各地的被害者前来办理出国劳务业务,并与他们签订劳务中介服务合同以及合作担保办理代理项目代理协议等书面合同,收取费用共计263.16万元。被告人程斌将所收取费用,用于支付重庆**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客户退款,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事项。至案发时已退还被害人59.4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彦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散页34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