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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新龙诈骗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19〕455号

被告人程新龙,曾用名志钢,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2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居委会**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园**号楼**门**号。2014年3月20日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2016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新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自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程新龙为了牟取利益,以合伙经营**需要刷单为由,许诺给予好处费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杜某甲的信任,骗得被害人提供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账户信息、人脸验证信息、验证码,而后伙同他人使用被害人杜某甲的身份信息在**等十余个网络贷款平台上申请现金贷款后将款项转至自己帐户,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后被害人被相关网络贷款平台催收欠款,程新龙向被害人承诺贷款无需本人偿还,由自己负责按时还本付息、清偿贷款信息,并利用偿还部分款项的手段,继续蒙蔽被害人,并在被害人多次催要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应付并推脱还款,或中断联系,导致被害人在网贷平台造成贷款逾期并产生高额利息。截止案发,以被害人杜某甲名义借贷的款项尚未还款金额累计为人民币263607.19元

二、2019年2月,被告人程新龙为了牟取利益,向被害人杜某甲谎称还清贷款并清除其不良信息需要征信度高的人作为担保人,自杜某甲处骗得杜某甲妹妹杜某乙的身份信息、支付宝用户名、登陆密码、人脸识别视频,而后伙同他人使用被害人杜某乙的身份信息在**网络贷款平台上申请现金贷款后将款项转至自己帐户,使用被害人杜某乙的身份信息在**网络贷款平台上透支消费,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截止案发,以被害人杜某乙名义借贷的款项尚未还款金额累计为人民币34824元。

三、自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程新龙为了牟取利益,以合伙经营**需要帮忙刷单为由,许诺给予每月400元好处费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骗得被害人提供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账户信息、支付宝账户信息、人脸验证信息、验证码,而后伙同他人使用被害人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在**等十余个网络贷款平台上申请现金贷款后将款项转至自己帐户,并以为刘某某提高信用卡信用额度为由,使用被害人刘某某两张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或提现,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后被害人被相关银行、网络贷款平台催收欠款,程新龙向被害人承诺贷款无需本人偿还,由自己负责按时还本付息、清偿贷款,并利用偿还部分款项的手段,继续蒙蔽被害人,并在被害人多次催要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应付并推脱还款,或中断联系,导致被害人在网贷平台造成贷款逾期并产生高额利息。截止案发,以被害人刘某某名义借贷的款项尚未还款金额累计为人民币293061.43元。

四、自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程新龙为了牟取利益,以合伙经营**需要帮忙“凑人头”充当会员人数为由,许诺给予提成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温某某的信任,骗得被害人提供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账户信息、支付宝账户信息、人脸验证信息、验证码,而后伙同他人使用被害人温某某的身份信息在**等网络贷款平台上申请现金贷款后将款项转至自己帐户,并使用被害人温某某招商银行信用卡、某某丙信用卡透支消费或提现,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后被害人被相关银行、网络贷款平台催收欠款,程新龙向被害人承诺贷款无需本人偿还,由自己负责按时还本付息、清偿贷款,并利用偿还部分款项的手段,继续蒙蔽被害人,并在被害人多次催要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应付并推脱还款,或中断联系,导致被害人在网贷平台造成贷款逾期并产生高额利息。截止案发,以被害人温某某名义借贷的款项尚未还款金额累计为人民币129843.41元。

五、自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程新龙为了牟取利益,以合伙经营**需要帮忙刷单为由,许诺给予每月400元佣金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骗得被害人提供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账户信息、支付宝账户信息、人脸验证信息、验证码,而后伙同他人使用被害人张某某的身份信息在**网络贷款平台上申请现金贷款后将款项转至自己帐户,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后被害人被相关网络贷款平台催收欠款,程新龙向被害人承诺贷款无需本人偿还,由自己负责按时还本付息、清偿贷款,并利用偿还部分款项的手段,继续蒙蔽被害人,并在被害人多次催要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应付并推脱还款,导致被害人在网贷平台造成贷款逾期并产生高额利息。截止案发,以被害人张某某名义借贷的款项尚未还款金额累计为人民币27288.83元。

2019年2月28日,经被害人杜某甲报警,被告人程新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账户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程新龙身份证明,其他书证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甲、杜某乙、刘某某、温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新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新龙为了获取个人利益,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新龙曾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文静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程新龙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五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其他材料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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