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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旺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7428号

被告人程旺,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91996********,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镇**组**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9日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程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在场时,被告人程旺签定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程旺在乐清市天成工业区某某公司三楼仓库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二人扭打时,被告人程旺用放置在仓库中的刀将李某某右手食指砍伤。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

2.书证:病历、入院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位、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蔡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旺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沛

检察官助理:何兴宝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旺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刀一把(暂存于物证中心)、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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