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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明国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19〕42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5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41953********,汉族,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8月19日因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五常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9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6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圣朗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在五常市**镇**路自西向东行驶至22公里加100米处变道时,未按规定打指向灯,导致同向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的被害人邵某某(男,66岁)刹车不及,两车发生刮撞,掉入河中溺水身亡,后程某某驾车逃离。经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邵某某系溺水身亡;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常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邵某某无责任。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证人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1)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黑五)公(刑技)鉴(法病)字[2019]67号;

(2)黑龙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3)哈尔滨**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常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草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成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和诉讼证据卷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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