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圣朗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在五常市**镇**路自西向东行驶至22公里加100米处变道时,未按规定打指向灯,导致同向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的被害人邵某某(男,66岁)刹车不及,两车发生刮撞,掉入河中溺水身亡,后程某某驾车逃离。经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邵某某系溺水身亡;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常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邵某某无责任。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证人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1)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黑五)公(刑技)鉴(法病)字[2019]67号;
(2)黑龙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3)哈尔滨**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常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草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崔树成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和诉讼证据卷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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