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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春祝盗窃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程春祝,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号。被告人程春祝曾因犯诈骗罪,于1984年12月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5月30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7月2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16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10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30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9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告人程春祝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2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春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程春祝于2018年9月至2020年5月间,在如皋市搬经镇、城北街道、城南街道、东陈镇、丁堰镇、江安镇以及泰兴市、海安市、如东县等地,采用撬门窗、砸玻璃和破坏栏杆等手段,实施盗窃作案27起,窃得现金人民币800元和粮食、白酒、监控主机等物,物资价值人民币24395.5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5195.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程春祝于2018年9月份的一天,在如皋市******组姚某某家,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2.被告人程春祝于2018年11月份的一天,在如皋市******组程某某家,采用推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3.被告人程春祝于2018年11月27日夜,在如皋市******组顾某某家,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厢房里的油菜籽100斤和花生30斤,价值人民币292元。

4.被告人程春祝于2019年1月份的一天,在如皋市**镇谢****组谢某某家,采用掇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堂屋里的油菜籽400斤,价值人民币880元。

5.被告人程春祝于2019年6月13日夜,在如皋市******组曹某某家,采用推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卧室里菜籽540斤和花生40斤,价值人民币1292元。

6.被告人程春祝于2019年6月20日至22日间,在如皋市******组丁某甲家,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稻籽400斤和油菜籽360斤,价值人民币1252元。

7.被告人程春祝于2019年8月12日夜,在如皋市******组张某甲家,采用推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仓库内稻籽270斤,价值人民币310.5元。

8.被告人程春祝于2019年8月18日至24日间,在如皋市******组蔡某某家,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西房间内油菜籽360斤,价值人民币792元。

9.被告人程春祝于2019年9月份的一天,在如皋市**街道****组张某乙家,采用推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厨房内3袋油菜籽300斤和2袋稻籽160斤,价值人民币844元。

10.被告人程春祝于2019年9月25日至27日间,在如皋市******组薛某某家,采用推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东房间办公桌抽屉内现金人民币800元和堂屋里内4袋油菜籽320斤,物资价值人民币704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04元。

11.被告人程春祝于2019年10月3日夜,在如皋市******组徐某甲家,采用砸门玻璃、撬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堂屋内9袋油菜籽810斤,价值人民币1782元。

12.被告人程春祝于2019年秋天的一天,在泰兴市******组黄某某家,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13.被告人程春祝于2019年11月25日4时许,在泰兴市********组丁某乙家,采用砸玻璃、撬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二楼西房间的珍宝坊2瓶、海之蓝1瓶、绿豆大曲2瓶、西风相约酒1瓶、泸州老酒坊1瓶,价值人民币680元。

14.被告人程春祝于2019年12月22日至31日间,在泰兴市******组徐某乙家,采用撬门入室的方法实施盗窃,窃得仓库里的4袋花生160斤,价值人民币416元。

15.被告人程春祝于2020年1月14日夜,在如皋市******组魏某某家,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仓库内8袋稻籽640斤,价值人民币736元。

16.被告人程春祝于2020年1月14日夜,在如皋市******组于某某家,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仓库内2袋油菜籽160斤,价值人民币352元。

17.被告人程春祝于2020年1月20日夜,在如东县******组赵某某家,采用掇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厨房里的4袋菜籽350斤、猪肉15斤以及卧室里的香烟利群1条、红牡丹1条、硬中华6包和红双喜3包,价值人民币1891元。

18.被告人程春祝于2020年3月3日夜,在如皋市******组肖某某家,采用推门入室的手段实施盗窃,窃得西厢房内3袋油菜籽300斤和东厢房内3袋花生100斤,价值人民币990元。

19.被告人程春祝于2020年3月14日夜,在如皋市******组孙某某家,采用钥匙投锁、推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仓库里的6袋油菜籽480斤,价值人民币1104元。

20.被告人程春祝于2020年3月17日至20日间,在如皋市******组钟某某家,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东房间里的5袋花生200斤,价值人民币600元。

21.被告人程春祝于2020年3月20日夜,在如皋市******组任某某家,采用砸玻璃、破坏防盗窗、撬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西房间里的监控主机1台和东房间里的海之蓝10瓶、天之蓝10瓶、珍宝坊4瓶,价值人民币4710元。

22.被告人程春祝于2020年4月6日夜,在如皋市**街道****组李某某家,采用推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西房间里的2袋油菜籽160斤、3袋黄豆50斤和1袋玉米40斤,价值人民币538元。

23.被告人程春祝于2020年4月16日夜,在如皋市******组陆某某家,采用破坏防盗窗、翻窗入室的手段实施盗窃,窃得仓库里的3袋花生120斤、1袋菜籽90斤、1袋黄豆90斤和3袋稻籽300斤,价值人民币1257元。

24.被告人程春祝于2020年4月19日至25日间,在如皋市******组王某某家,采用破坏围栏、撬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堂屋里的海之蓝2瓶、天之蓝4瓶、1袋花生米6斤和东房间的六个核桃饮料2箱,价值人民币1567元。

25.被告人程春祝于2020年4月20日至30日间,在如皋市******组许某某家,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东厢房里的3袋油菜籽240斤、1袋稻籽80斤和1箱泸州老窖,价值人民币926元。

26.被告人程春祝于2020年4月29日夜,在海安市******组朱某某家,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实施盗窃,窃得东房间窗台盒子里的现金人民币20元。

27.被告人程春祝于2020年5月7日夜,在如皋市******组周某某家,采用推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棚子里的3袋油菜籽200斤,价值人民币460元。

案发后,如皋市公安局自被告人程春祝处扣押酒、花生等物,被告人程春祝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3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扣押的海之蓝白酒等物证;

2.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程春祝的供述和辩解;

6.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8.如皋市公安局提取手机内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春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春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小磊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春祝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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