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19〕1465号
被告人程本兵,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镇**村**组。曾因吸毒,于2011年1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7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号。曾因吸毒,于2010年11月被强制戒毒二年;于2016年2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玉船,男,外号“龙龙”,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87********,汉族,无业,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村路**村**幢**室。曾因吸毒,于2017年8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本兵、姜某某、朱玉船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15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朱玉船均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程本兵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被告人姜某某、朱玉船。二人再加价转卖给其他吸毒人员。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吸毒人员刘某某人民币1000元后,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将人民币700元支付给被告人程本兵,由程本兵将放在本市庐阳区君尚•金谷园小区内的快递柜内重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取件码发给姜某某,姜某某再将取件码发给刘某某,由刘某某凭借取件码从快递柜中将甲基苯丙胺取走。
2.当日2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通过上述方式,收取刘某某人民币2000元后,将1400元支付给被告人程本兵,从程本兵处取得存放0.6克甲基苯丙胺的快递柜地址和取件码,发送给刘某某,由刘某某在本市庐阳区君尚•金谷园小区内的快递柜中将甲基苯丙胺取走。
3.2019年9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朱玉船通过上述方式,收取吸毒人员章某某人民币1200元后,将1000元支付给被告人程本兵,从程本兵处取得存放0.4克甲基苯丙胺的快递柜地址和取件码,由朱玉船带章某某及其他吸毒人员驾车前往本市蒙城路与固镇路交口君尚金谷园小区,从快递柜中将甲基苯丙胺取走。
2019年9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朱玉船在本市庐阳区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0月16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合肥市包河区**幢**室内将被告人姜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7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姜某某的协助下,在合肥市包河区**幢**室内将被告人程本兵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章某某、李某某、童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程本兵、姜某某、朱玉船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本兵、姜某某、朱玉船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中被告人程本兵系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合计重约1.3克;被告人姜某某两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合计重约0.9克;被告人朱玉船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重约0.4克;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本兵、朱玉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被告人姜某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跃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程本兵、朱玉船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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