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1〕206号
被告人程杉,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无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12月26曰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 12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杉涉嫌盗窃罪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6日2时许,被告人程杉来到苍南县**镇**路**号彩票店,拉开店面卷帘门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店内的48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价格无法认定)。
2.2020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程杉来到苍南县**镇副食品市场竹场巷**号**副食品店,拉开店面卷帘门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潘某甲放在店内的硬币3200多元和一辆手推车,后将手推车扔到路边。
3.2020年1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程杉来到苍南县**镇**路**号彩票店,拉开店面卷帘门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吴某某放在店内的现金2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潘某甲、潘某乙、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杉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杉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杉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 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各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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