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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杨博故意伤害案)_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程杨博,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97********,汉族,中专文化,住天全县********单元**。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天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杨博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程杨博、杨某某和刘某某在天全县城厢镇滨河路天天夜宵店吃完宵夜后,在夜宵店外的停车场与从滨河路梦萝酒吧走出来的高某某、李某某等人相遇,双方发生纠纷,并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程杨博持刀将高某某胸部、腰部及李某某的腰部捅伤,后逃离现场,高某某、李某某受伤送医院治疗。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程杨博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雅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强制戒毒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程杨博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杨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杨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小东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程杨博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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