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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杰诈骗案)_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程杰,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井研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街**号,现住四川省井研县**幢**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井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井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程杰通过在抖音上发布猪副产品视频,谎称自己从事猪副产品生意,以销售猪副产品先行收取定金的方式,先后骗取魏某某、毛某某、向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人民币共计45000元用于网络游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害人魏某某在抖音上看到被告人程杰发布的猪副产品视频,便通过微信与被告人程杰联系,被告人程杰在微信中谎称自己有猪副产品出售,与被害人魏某某协商好购买猪副产品的事宜并要求被害人魏某某给付定金5000元。在被害人魏某某向被告人程杰提供的银行账户转款5000元后,被告人程杰便将被害人魏某某微信拉黑。

2.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程杰采用上述同样方式,骗得被害人毛某某人民币10000元。

3.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程杰采用上述同样方式,骗得被害人向某某人民币10000元。

4.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程杰采用上述同样方式,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0000元。

5.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程杰采用上述同样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程杰在其住处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明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程杰现羁押于井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装材料伍页,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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