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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林燕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程林燕(别名“潘某甲”、“某某甲”、“某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县**乡**村**。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3月4日被防城港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防城港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林燕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程林燕租下东兴市**镇**路**号**号房。2018年,被告人程林燕开始使用微信向客户发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照片和视频,并商谈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价格等。期间,程林燕安排同案人潘某乙(另案处理)住在东兴市**镇**路**号**号房帮其饲养猴子等。2018年11月29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东兴市**镇**路**号**号房查获6只活体猴。经鉴定,所查获的6只猴子均属猴科类动物,其中2只为短尾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只为豚尾猴,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林燕、同案人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林燕伙同他人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林燕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程林燕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雪梅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程林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2张。

3.手机等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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