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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林)(公开版)_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76********,汉族,初中文化,现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星,辽宁同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B****D大型普通客车沿八一路最左侧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大连市西岗区华航街路口时,由于未按规定车道行使,观察瞭望不够,车辆左前部将由东向西闯红灯进入人行横道在道路中间等待通过八一路的行人杨胜国撞倒,致使杨胜国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1时53分死亡。案发后,程某某报警和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置。2020年1月8日,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岗大队认定:程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杨胜国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2020年7月2日,被告人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收条、补偿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

4.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并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方式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房广云

检察官助理:郭喜栋

2020年9月7日

附:

1. 被告人程某某依法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6426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其他材料十三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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