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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交通肇事案)_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伦检一部刑诉〔2020Z24 

 被告人程某,男,196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多伦县**镇,住内蒙古多伦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710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717日经多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多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8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8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8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7282030分许,被告人程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四轮拖拉机,并在拖拉机车头前加装宽1.8米的打草机,在沿多伦县至五号乡X31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多伦县境内大北沟镇偏坡道北侧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害人杜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一起杜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程某驾驶拖拉机逃离事故现场。

201996日多伦县公安交管大队认定:程某在该起事故中过错严重,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616日,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杜某某头部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肇事车辆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供述;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敖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王某某、褚某某证言;鉴定意见: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3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多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宏杰

202098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现羁押于多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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