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程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沟34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程某驾驶豫K*C***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正阳县某某乡某某村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在道路西侧发生事故,造成车辆受损,陈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05月08日正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正)公(物证)鉴(法医)字[2020]1011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陈某某系外伤导致重度颅脑损伤,引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20年05月26日正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正公交认字[2020]第1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程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王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慧
检察官助理:余存存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