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8〕183号
被告人程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87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泌阳县官庄镇**村委**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泌阳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3月13日23时30分,被告人程某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豫Q****银灰色嘉陵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泌阳县文化路西段金海岸KTV喝酒后回家,行驶到河南省泌阳县花园路与团结路交叉口红绿灯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18】 545号鉴定: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5. 95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丽
薛 斌
2018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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