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程*,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0时28分许,在新野县西环路北段新航中学门前道路处,被告人程*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与同向行驶李*骑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程*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6.8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程*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程*赔偿李*浩5200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认罪认罚,已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书华
孙 超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程*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