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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故意伤害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程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家住乐平市众埠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8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21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下午13时许,众埠镇文山村胡某甲因被告人程某说其欠钱一事,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程某连续两次使用拳头击打胡某甲头部,胡某甲反击与被告人程某发生打架。后被告人程某回家拿刀追砍胡某甲,胡某甲因自己脚底有骨刺跑不快怕被程某砍伤,遂就近从马路边缘跳下,跳下的位置约高四米。胡某甲跳下后,被告人程某从相同位置跳下继续追砍胡某甲,村民胡某乙闻讯赶来抢下被告人程某刀具,之后胡某甲被朋友送至医院,经乐平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胡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等书证;2、胡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民法院 

检察官:梁东明

检察官助理:张海燕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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