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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丁某某等五人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案)(公开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08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望江县**镇**街**号,无业。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仑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无业。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仑区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乡**村**队**号,无业。2020年8月1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罪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仑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乡**村**组,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罪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仑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仑区看守所。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王某甲、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被告人丁某某、王某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程某某和王某甲明知收购的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接受“兄弟”(在逃)委托以每张银行卡300元价格收购被告人丁某某、王某乙、李某某在宁波多家银行网点办理的银行卡,后被告人程某某和王某甲再以每张银行卡500至600元价格卖给“兄弟”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丁某某、王某乙、李某某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但为获取利益,将其开办的6张银行卡出售给程某某和王某甲,并开通网银功能。2020年7月期间,“兄弟”等人通过程某某出售的上述银行卡进行转账,骗取被害人吴桂兰等人153万余元。  

另,2020年7月17 ,被告人王某乙得知其出售尾号3579的农业银行储蓄卡内有资金,遂至银行以办理销卡补办新卡的方式,从卡内窃得人民币24053元;2020年7月18日 ,被告人丁某某得知其出售尾号1371的农业银行储蓄卡内有资金,遂至银行以办理销卡补办新卡的方式,从卡内窃得人民币8028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银行卡资金流水、身份信息等;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王某甲、丁某某、王某乙、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丁某某、王某乙、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王某甲、丁某某、王某乙、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起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晓勇

                             2020年11月12日                                   

:1.被告人程某某、王某甲、丁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仑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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