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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程某某下半身瘫痪,日常生活不能自理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18日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同日因看守所不适宜羁押被监视居住。1993年,程某某因挪用公款罪被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因身体原因监外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2008年4月3日,刘某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高陵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分局执行逮捕。2007年9月20日,李某某因抢劫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2013年4月1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并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18日复送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与西安市临潼区姜寨村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谢某某发生矛盾,程某某指使刘某某前往拆迁指挥部找谢某某,后刘某某纠集李某某前往指挥部。在拆迁指挥部刘某某、李某某与指挥部的保安谢某某及其他保安发生打架,致多人受伤,经临潼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王维、刘某某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现场辩认笔录、现场示意图;

6、行政处罚决定书;

7、医院诊断证明书;

8、鉴定意见;

9、刑事判决书;

10、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无视法制,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强

2019年11月15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阎良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二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具结书》各两份。

《量刑建议书》三份。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程平胜,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63082402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骊山办姜寨村程北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程平胜下半身瘫痪,日常生活不能自理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18日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同日因看守所不适宜羁押被监视居住。1993年,程平胜因挪用公款罪被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因身体原因监外执行。

被告人刘甲,男,1989年2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9020732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新丰办长条中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2008年4月3日,刘甲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高陵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

被告人李闯,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10711503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任留街办赵刘村韩中组26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分局执行逮捕。2007年9月20日,李闯因抢劫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2013年4月1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平胜、刘甲、李闯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并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甲、李闯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18日复送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程平胜与西安市临潼区姜寨村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谢建斌发生矛盾,程平胜指使刘甲前往拆迁指挥部找谢建斌,后刘甲纠集李闯前往指挥部。在拆迁指挥部刘甲、李闯与指挥部的保安谢建斌及其他保安发生打架,致多人受伤,经临潼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建斌、王维、刘甲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现场辩认笔录、现场示意图;

6、行政处罚决定书;

7、医院诊断证明书;

8、鉴定意见;

9、刑事判决书;

10、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甲、李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平胜、刘甲、李闯无视法制,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程平胜、刘甲、李闯的刑事责任。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程平胜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甲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闯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强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程平胜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被告人刘甲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李闯现羁押于阎良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二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具结书》各两份。

《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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